调整后的*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政策详情
根据《*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90元;二类地区2260元;三类地区20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元;二类地区22元;三类地区20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点击查看政策详情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490元、**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24元、**档22元、第三档20元。
三、调整后的*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四、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